引言:“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是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一項權利,在2017年該法修訂之前被稱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在學理和實務上,與這一名稱相對應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所以,一旦被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權利人就有權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與該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近日,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拇指衣櫥(浙江)服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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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在商業實踐活動中,尤其是國際商業往來中,常常會出現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以下簡稱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我國司法實踐中處理的絕大多數適用《商標法》第15條第1款的案件都是因為商品跨越國境而商標注冊未能跨越國境導致的爭議。這些爭議出現的原因就是,在代理人代理銷售商品的法域內,被代理人商標尚未申請注冊。如何保障被代理人的商標權利不受侵犯,應受到被代理人的重視。?現實經營中,被代理人的產品想要快速進入原屬國以外的他國市場,在進入市場之初大多會選擇代理商加盟模式,因為在被代理人看來,他國國內的代理商更加了解當地市場,有著成熟的營銷優勢和固有的消費群體,這種代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將被代理人的產品及品牌推廣并融入到當地市場。而彼時,被代理人僅在原屬國申請注冊了商標,而忽視了商標權保護是受地域性限制的規定,在原屬國取得的商標專用權保護并不當然延伸至原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代理關系本應是一種具有依賴性的特殊法律關系,代理人對于被代理人負有特殊的忠誠和勤勉義務,應當恪盡職守,秉承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之原則行事。但事實上,代理人搶注被代理人商標的行為屢有發生,因此,被代理人自身需要做好商標保護工作,在產品進入原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前做好商標注冊申請工作,從源頭上防止代理人在合作過程中發生的商標搶注行為。?如果發生代理人搶注商標糾紛,被代理人可以通過收集整理以下證據來維護自身的商標權益:1、被代理人可以提供其在本國申請、注冊或者已經以自己名義使用商標的證據來證明歸屬。?????????????????????????2、被代理人通過在先使用或者與代理人簽訂合同約定的方式來確定商標權益的歸屬。????????????????????????????3、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權代理(經銷)協議。?????????????4、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商業往來信函,產品供銷合同,海關清單快件等。??總之,提前做好商標布局,及時對商標進行申請注冊才是應對搶注的最好辦法。如未做到及時申請注冊,那么保留商標使用證據及與代理人的商業往來文件則是對商標搶注糾紛的有利支撐。
??2023年3月28日下午,中北委派李婷律師和律師助理松宇,將一面寫有“公正執法,履職盡責”的錦旗送到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后沙峪所,感謝其積極為群眾辦實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和侵權行為。???中北始于1992年,是首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成立的商標代理機構。經歷三十多年的發展,中北與北京世紀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中知法苑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北商律師事務所四家